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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法律为所有者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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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合的舌战之后,双方进人武装冲突。
鉴于流血冲突的不断发生,于是由荷兰人开头儿,开始给捕鲸业立法。
最初的立法是在一六九五年,出现于荷兰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典。
之后,美国的捕鲸业也有了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
但不管是荷兰的捕鲸法还是美国的捕鲸法,都是简单得不得了。
只有下面两句话:
一,被拴住的鲸为有主鲸,归拴住它的人所有;
二,没被拴住的鲸为无主鲸,可自由捕捉,谁捉到归谁。
这两条法律是给捕鲸者看的,一般的读者还是不太明白,关键就在于什么是有主鲸,什么是无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只要它和一条捕鲸船有着联系,比如它身上拖着这条船上的标枪和绳索,并且绳索的另一头儿还在那条捕鲸船上,或者是这条鲸的身上有着和那条船连结在一起的什么东西,那么,我们说:这条鲸就是所谓的“有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也不管以前有没有人拴住过它,只要现在它没和其他的船连在一起,那它就是我们所谓的“无主鲸”。
虽然这两条法律过于笼统,但毕竟有了一个原则。
但这法律是制订给君子的,不是制订给小人的,所以,尽管有了法律,可冲突依然没有杜绝。
五十年以前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纠纷可以说是捕鲸业这种纠纷中的一个范例。
原告追到了一条鲸,扎上了标枪,把它拴住了。
可由于大鲸的拼死顽抗,导致了他们的危险,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了大鲸、标枪、绳索乃至小艇。
后来,被告捉住了这条大鲸,连同前一条船上的所有工具武器还有小艇。
双方把官司打到公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死鲸、工具、武器和小艇。
被告的律师赫斯金引用了一个通奸案的案例来说服了法官,驳倒了原告。
赫斯金援引的例子是这样的:
从前有一对夫妻,妻子行为很不检点,丈夫屡屡制止和规劝,都无济于事,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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